June 2023
為因應營業秘密刑事一審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配合修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臺灣)
2023.06
蔡毓貞、李鈺婷
鑒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2023年2月15日經總統令公告修正[1],將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由現行各地方法院管轄,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因此配合修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下稱組織法),並甫於同年4月26日經總統令公告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組織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1. 為落實專業審判目的、速審速決、確保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3-2條、第13-3條第3項及第13-4條之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惟應注意,針對案件偵查中之強制處分,考量時效性及便利性,仍應由各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4項)。
2. 另配合2022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犯該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行為之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亦專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新增獨任審理類型(組織法第6條第1項)
本次修正新增下列案件適用獨任審理,法院毋庸行合議審判:
1. 犯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3-2條、第13-3條第3項及第13-4條之罪適用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之第一審刑事案件。
2. 與前款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相牽連關係而起訴或合併起訴或合併起訴之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
3. 前二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1] 關於總統112年2月15日公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通盤介紹,請參見本所2022年8月理慈新知「臺灣司法院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2023年3月理慈新知「總統令修正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臺灣)」。
蔡毓貞、李鈺婷
鑒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2023年2月15日經總統令公告修正[1],將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由現行各地方法院管轄,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因此配合修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下稱組織法),並甫於同年4月26日經總統令公告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組織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1. 為落實專業審判目的、速審速決、確保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3-2條、第13-3條第3項及第13-4條之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惟應注意,針對案件偵查中之強制處分,考量時效性及便利性,仍應由各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4項)。
2. 另配合2022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犯該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行為之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亦專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新增獨任審理類型(組織法第6條第1項)
本次修正新增下列案件適用獨任審理,法院毋庸行合議審判:
1. 犯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3-2條、第13-3條第3項及第13-4條之罪適用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之第一審刑事案件。
2. 與前款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相牽連關係而起訴或合併起訴或合併起訴之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
3. 前二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1] 關於總統112年2月15日公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通盤介紹,請參見本所2022年8月理慈新知「臺灣司法院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2023年3月理慈新知「總統令修正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