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修正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臺灣)

2023.03

蔡毓貞、李鈺婷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自2007年制定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案,於2023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23年2月15日經總統令[1]公布修正,智審法全文共77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業已發布[2]定自2023年8月30日施行。

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版本原則上均採納司法院會銜行政院之修正草案(行政院版草案修正要旨之介紹,請參本所理慈新知「臺灣司法院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一文),僅有下列重要差異:

一、未納入專利或商標之複審案及爭議事件程序「對審制」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原擬將專利、商標案件之救濟程序,由現行之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之「對審制」(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三章第55條至第58條)。據了解,可能是有連動關係的專利法及商標法相關修正草案仍在行政院研議中,未同時送交立法院審議,因此本次修正草案暫未納入專利或商標之複審案及爭議事件程序「對審制」。

承前,為提升審判效能、減少權利有效性爭執所生循環爭議訴訟,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56條原擬限制撤銷專利權或撤銷、廢止商標權之爭議訴訟當事人在行政訴訟程序提出未曾於審議程序提出之新證據,僅限下列情形:(1)因智慧財產專責機關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2)曾於舉發審議程序提出之證據,經變換之單一證據或證據組合;或(3) 他造同意或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不過由於前開對審制並未通過,因此連帶地本條亦未納入。

二、未採納「法庭之友」制度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9條原擬引進「法庭之友」制度,不過修法過程中,部份立法委員提出下列疑義,因此本次修法並未納入「法庭之友」制度:

1. 「法庭之友」制度是經當事人聲請,由法院針對必要爭點在法院網站向不特定第三人徵求意見或資料,而該書面意見或資料經兩造當事人言詞辯論後得採為裁判基礎。惟此與智慧財產民事案件「非經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之當事人主義及辯論主義原則有所衝突。

2. 「法庭之友」制度目前僅規範於憲法訴訟法制度,尚未廣為運用,相關制度設計及配套措施仍有待完善。

3. 「法庭之友」制度使不特定第三人所提出之意見與資料得作為裁判基礎,惟資訊品質及來源在未有審查及防弊措施之前提下實施,對於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存在風險。

三、擴張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專屬管轄範圍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59條原定「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3-2條、第13-3條第3項及第13-4條之案件」及「涉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之案件(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第一審專屬智慧財產法庭審理。本次通過版本為避免爭議,爰參酌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明訂與前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合併起訴者,亦應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智審法第54條第3項)。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10201 號令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 11200031521 號令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