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4
注意!三月一日起,無故提供人頭帳戶者,帳戶功能至少受5年影響(臺灣)
2024.04
莊薇馨、王昱涵
為防堵詐騙,政府加強查緝人頭帳戶以求從根本截斷詐騙集團的金流通路。自民國(下同)112年起,除修法增訂提供人頭帳戶的相關罪刑外,亦陸續制定配套辦法,以健全金融秩序。
一、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5條之2訂有告誡制度與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罪
本法第15條之2於112年6月14日增訂,擴大提供人頭帳戶的處罰範圍,對無故交付或提供人頭帳戶者,縱使不具有洗錢或不法意圖,仍得一律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另就具對價性的交付或提供、一次交付或提供3個以上帳戶或經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科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受告誡者,帳戶功能將受至少5年影響,以杜絕提供人頭帳戶的誘因
除施以告誡外,為求徹底消弭民眾提供人頭帳戶的誘因,法務部依本法第15條之2第6項授權訂立「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並於113年3月1日上路施行。
三、依據本辦法,行為人違反本法第15條之2第1項除了會受到警察機關施以告誡外,其已開立或新開立之帳戶,將自告誡日起5年內受主要影響如下:
(一) 各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的金額上限為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或將存款帳戶連結至各式支付平台、金融機構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二) 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且不得再開立新帳號。
(三) 行為人縱經盡職調查後被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賣方客戶,惟亦不得再享有虛擬帳號服務,且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
(四) 行為人將被視為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等若發現有疑似洗錢或不法交易時,在查證期間內,即得先暫停其帳戶、全部或部分之帳號功能。
(五) 若於5年以內再犯者,本辦法中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5年。
莊薇馨、王昱涵
為防堵詐騙,政府加強查緝人頭帳戶以求從根本截斷詐騙集團的金流通路。自民國(下同)112年起,除修法增訂提供人頭帳戶的相關罪刑外,亦陸續制定配套辦法,以健全金融秩序。
一、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5條之2訂有告誡制度與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罪
本法第15條之2於112年6月14日增訂,擴大提供人頭帳戶的處罰範圍,對無故交付或提供人頭帳戶者,縱使不具有洗錢或不法意圖,仍得一律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另就具對價性的交付或提供、一次交付或提供3個以上帳戶或經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科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受告誡者,帳戶功能將受至少5年影響,以杜絕提供人頭帳戶的誘因
除施以告誡外,為求徹底消弭民眾提供人頭帳戶的誘因,法務部依本法第15條之2第6項授權訂立「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並於113年3月1日上路施行。
三、依據本辦法,行為人違反本法第15條之2第1項除了會受到警察機關施以告誡外,其已開立或新開立之帳戶,將自告誡日起5年內受主要影響如下:
(一) 各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的金額上限為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或將存款帳戶連結至各式支付平台、金融機構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二) 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且不得再開立新帳號。
(三) 行為人縱經盡職調查後被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賣方客戶,惟亦不得再享有虛擬帳號服務,且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
(四) 行為人將被視為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等若發現有疑似洗錢或不法交易時,在查證期間內,即得先暫停其帳戶、全部或部分之帳號功能。
(五) 若於5年以內再犯者,本辦法中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