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4

注意!三月一日起,无故提供人头帐户者,帐户功能至少受5年影响(台湾)

2024.04

庄薇馨、王昱涵

为防堵诈骗,政府加强查缉人头帐户以求从根本截断诈骗集团的金流通路。自民国(下同)112年起,除修法增订提供人头帐户的相关罪刑外,亦陆续制定配套办法,以健全金融秩序。

一、洗钱防制法(下称「本法」)15条之2订有告诫制度与无正当理由交付、提供帐户罪

本法第15条之2于112年6月14日增订,扩大提供人头帐户的处罚范围,对无故交付或提供人头帐户者,纵使不具有洗钱或不法意图,仍得一律先由警察机关裁处告诫。另就具对价性的交付或提供、一次交付或提供3个以上帐户或经告诫后5年以内再犯者,科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下罚金。

二、受告诫者,帐户功能将受至少5年影响,以杜绝提供人头帐户的诱因

除施以告诫外,为求彻底消弭民众提供人头帐户的诱因,法务部依本法第15条之2第6项授权订立「洗钱防制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帐户帐号暂停限制功能或径予关闭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并于113年3月1日上路施行。

三、依据本办法,行为人违反本法第15条之21项除了会受到警察机关施以告诫外,其已开立或新开立之帐户,将自告诫日起5年内受主要影响如下:

(一) 各金融帐户每日转账、提领的金额上限为1万元、禁止使用网路银行或将存款帐户连结至各式支付平台、金融机构得拒绝其临柜交易或开立新帐户;电子支付帐户每日累计国内外小额汇兑上限为1万元、每月累计代理收付金额上限为3万元。

(二) 虚拟通货平台帐号经结清后径予关闭,且不得再开立新帐号。

(三) 行为人纵经尽职调查后被允许新申请成为第三方支付服务业之卖方客户,惟亦不得再享有虚拟帐号服务,且于同一业者仅限开立一个帐号、自然人于同一业者仅限代表一家法人、拨款天数不得短于交易请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额上限为2万元、每月累计收款金额上限为20万元。

(四) 行为人将被视为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等若发现有疑似洗钱或不法交易时,在查证期间内,即得先暂停其帐户、全部或部分之帐号功能。

(五) 若于5年以内再犯者,本办法中限制或关闭期间将重新起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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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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