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4

明確地熱能探勘與開發作業行政程序 臺灣經濟部公告實施相關辦法

2024.07

洪堃哲、黃信維

2023年6月經濟部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地熱能相關條文後,復於今(2024)年5月13日公告實施「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以明確地熱能之探勘與開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打造地熱能發展之友善環境,加速推動我國地熱能發展。以下簡述本辦法之六大規範面向:

一、程序面

本辦法規定地熱能之探勘與開發申請案件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委任能源署受理(本辦法第2條),並應會同地方政府、得邀集相關部會代表、專家及學者等7至11人組成審查會,審查申請案件之計畫完整性(本辦法第15條參照)。

二、資源面

為避免地熱案場間資源相互影響,並維護既有業者之權益,如探勘或開發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邊界500公尺以內已有地熱能業者,該申請人應提出影響說明、減緩措施等供主管機關審查(本辦法第7條、第11條參照)。

三、共榮面

考量地熱能之探勘或開發行為或將影響在地民眾等鄰近利害關係人,探勘人或開發人應於動工前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備查(本辦法第20條第2款)。

四、原民面

地熱能之探勘或開發場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以保障原住民族之自主性與權益(本辦法第5條第5款、第9條第4款)。

五、環境面

為使地熱能資源永續利用,並落實取水總量管制精神,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逐日記錄發電使用水量、尾水回注量(比率應達90%以上)等用水情形,並按季送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水利主管機關備查(本辦法第28條第4項)。

六、控管面

針對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地熱能探勘(或鑽井)許可或溫泉開發許可者,本辦法訂有銜接機制,規定地熱能業者得於一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換照申請」,以保障其原取得之權益(本辦法第26條、第27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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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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