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4
明确地热能探勘与开发作业行政程序 台湾经济部公告实施相关办法
2024.07
洪堃哲、黄信维
2023年6月经济部于「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增订地热能相关条文后,复于今(2024)年5月13日公告实施「地热能探勘与开发许可及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以明确地热能之探勘与开发许可之申请程序,打造地热能发展之友善环境,加速推动我国地热能发展。以下简述本办法之六大规范面向:
一、程序面
本办法规定地热能之探勘与开发申请案件由主管机关经济部委任能源署受理(本办法第2条),并应会同地方政府、得邀集相关部会代表、专家及学者等7至11人组成审查会,审查申请案件之计画完整性(本办法第15条参照)。
二、资源面
为避免地热案场间资源相互影响,并维护既有业者之权益,如探勘或开发场址规划之井体正投影至地表边界500公尺以内已有地热能业者,该申请人应提出影响说明、减缓措施等供主管机关审查(本办法第7条、第11条参照)。
三、共荣面
考量地热能之探勘或开发行为或将影响在地民众等邻近利害关系人,探勘人或开发人应于动工前办理地方说明会,并提送相关证明文件备查(本办法第20条第2款)。
四、原民面
地热能之探勘或开发场址位于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之公有土地者,申请人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规定办理,以保障原住民族之自主性与权益(本办法第5条第5款、第9条第4款)。
五、环境面
为使地热能资源永续利用,并落实取水总量管制精神,地热能发电设备设置者应逐日记录发电使用水量、尾水回注量(比率应达90%以上)等用水情形,并按季送主管机关与地方政府水利主管机关备查(本办法第28条第4项)。
六、控管面
针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地热能探勘(或钻井)许可或温泉开发许可者,本办法订有衔接机制,规定地热能业者得于一定期间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照申请」,以保障其原取得之权益(本办法第26条、第27条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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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堃哲、黄信维
2023年6月经济部于「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增订地热能相关条文后,复于今(2024)年5月13日公告实施「地热能探勘与开发许可及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以明确地热能之探勘与开发许可之申请程序,打造地热能发展之友善环境,加速推动我国地热能发展。以下简述本办法之六大规范面向:
一、程序面
本办法规定地热能之探勘与开发申请案件由主管机关经济部委任能源署受理(本办法第2条),并应会同地方政府、得邀集相关部会代表、专家及学者等7至11人组成审查会,审查申请案件之计画完整性(本办法第15条参照)。
二、资源面
为避免地热案场间资源相互影响,并维护既有业者之权益,如探勘或开发场址规划之井体正投影至地表边界500公尺以内已有地热能业者,该申请人应提出影响说明、减缓措施等供主管机关审查(本办法第7条、第11条参照)。
三、共荣面
考量地热能之探勘或开发行为或将影响在地民众等邻近利害关系人,探勘人或开发人应于动工前办理地方说明会,并提送相关证明文件备查(本办法第20条第2款)。
四、原民面
地热能之探勘或开发场址位于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之公有土地者,申请人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规定办理,以保障原住民族之自主性与权益(本办法第5条第5款、第9条第4款)。
五、环境面
为使地热能资源永续利用,并落实取水总量管制精神,地热能发电设备设置者应逐日记录发电使用水量、尾水回注量(比率应达90%以上)等用水情形,并按季送主管机关与地方政府水利主管机关备查(本办法第28条第4项)。
六、控管面
针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地热能探勘(或钻井)许可或温泉开发许可者,本办法订有衔接机制,规定地热能业者得于一定期间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照申请」,以保障其原取得之权益(本办法第26条、第27条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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