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18

新修正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台湾)

2018.8.22
林芳维 律师

近年来我国毒品滥用情形急遽增加,为防止制毒原料假冒药品原料药进口,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 于107年8月22日公告修正「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第3、4之1、11、22条规定,其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为防止制毒原料假冒原料药的名义输入,并强化原料药进口管理及通关信息正确性,食药署新修正本办法第4条之1规定,从边境管制输入原料药,明定属中华民国输出入货品分类表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分类号列之原料药抽查检验方式。本条文第1款除规定抽验之数量外,亦规定获抽验者之检验方式:抽中者,将于边境以快速检测仪器快速检测,经检验判定为毒品者,则移送相关单位侦办;若无法由快速检测仪器于边境判定时,所有货品应当场封缄,由业者书立保证书,提供符合规定之存置地点,并保证负保管责任,再由报验义务人通知食药署派员到场检验。经检验合格者,由食药署核发输入许可书;若检验不合格亦未通过复验者,则依规定由报验义务人办理退运或销毁之。

另外,为落实毒品防制及溯源机制,报验义务人应备妥相关文件向食药署申请查验。申请输入原料药许可的应备文件按新修正本办法第3条规定,不限于药品许可证复印件,亦放宽以主管机关核发的进口同意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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