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漂綠」已成為全球規範標的,臺灣該如何借鑑?

2024.03

陳信宏、李鈺婷

隨環保意識提升,全球政府於近年來陸續推動碳盤查及永續資訊揭露,旨在促進排碳高之產業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並藉由要求企業在年報、財務報告或永續報告書中揭露永續資訊,以鼓勵投資人向致力永續經營之企業挹注資金。

因此,許多企業將永續報告或年報、財報中之永續資訊揭露視同環保之政績宣揚,並寄望藉此取得企業聲望及吸引投資。2022年非營利團體綠色和平組織(Greenpeace)委託Algorithmic Transparency Institute (ATI)與哈佛大學就化石燃料生產商、汽車製造商及航空公司「漂綠」行為進行研究報告,報告結果指出約有三分之二的化石燃料生產商、汽車製造商及航空公司會在社群媒體上發布「綠色創新(Green Innovation)」事蹟,並刊登自然意象之廣告或邀請多元民族、具有聲望之有力人士擔任代言人,試圖將環保意識融入企業日常經營形象,惟實際上「綠色創新(Green Innovation)」在企業營運比例中佔比仍低,有藉由社群媒體上之內容達到「漂綠」目的之嫌[1]

「漂綠」議題已成為永續資訊揭露政策下必須重視並解決之議題,國際上已有以財務報告不實、誤導市場等規範不實揭露永續資訊之企業之案例。例如瑞典燕麥奶品牌Oatly隨全球永續環保概念高漲以及大眾對於替代性食物之接受度提升,標榜生產過程之低碳排放及環境影響力,近年來在市場上受到關注及喜愛,惟在2021年於美國掛牌上市後,陸續被披露[2]過度美化年報及財務報告中之獲利,並刻意隱藏生產過程中之耗水量及運輸汙染。經投資人起訴Oatly財報不實,在2024年2月雙方以美金925萬元達成和解。

有鑒於「漂綠」行為逐漸猖獗,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在2024年3月12日大會初步表決通過歐洲聯盟「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草案[3]。該草案要求提供更具體的產品資訊規定,例如:需提供經科學實證之數據資料為基礎且產品標示之環保標章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事前許可,違者將喪失參與公共採購標案資格或被處罰鍰。

我國目前尚未有針對「漂綠」之法規範,實務上就「永續報告書」之內容若涉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財務報告不實責任,仍存在爭議。癥結點在於目前企業編製永續報告書之依據為「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惟該辦法均為證券交易所之規範,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財務業務文件「依法申報或公告」之要件仍有待商榷[4]。且因公司公布永續資訊的行為,並非列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過程中,因此亦無法該當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證券詐欺之一般性條款。現行法規範之極限使「漂綠」能否受到適當約束不無疑問,如何避免永續報告書淪為作文比賽,實值思考。

所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布期程規劃,預計於今年6月底前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注意事項」。雖然相應具體規定仍待金管會公布,但政府已跨出第一步,後續發展值得持續關注。


[1] Three Shades of Green(washing),2022年9月,https://www.greenpeace.org/static/planet4-netherlands-stateless/2022/09/0ded952d-threeshadesofgreenwashing.pdf(最後瀏覽日:2024年4月3日)
[2] INVESTMENT RESEARCH REPORT,2021年7月14日,Oatly Group AB: https://www.sprucepointcap.com/research/oatly-group-ab(最後瀏覽日:2024年4月3日)
[3] Briefing of ‘Green Claim’ Directive,2024年3月,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BRIE/2023/753958/EPRS_BRI(2023)753958_EN.pdf(最後瀏覽日:2024年4月3日)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計於2024年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範國內上市櫃公司於年報「永續資訊專章」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揭露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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