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业主未提供重要加盟资讯 台湾公平会开罚

2023.10

翁乃方、王昱涵

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于民国(下同)112年9月1日作成公处字第112067号处分书,认定台鸡食品有限公司(「台鸡公司」)招募品牌加盟时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未提供加盟重要资讯等情事,而处以新台币15万元罚锾。谨简介本案如下。

公平会认定理由

经公平会调查后发现,台鸡公司与加盟店签订「淡水台G店养生药膳合作加盟合约书」(「加盟合约」),并明文约定授权商标之权利义务。然而,于招募加盟前期,台鸡公司仅以口头告知加盟金、开店设备装潢费用等,且未提供书面或电子文件等。迟至确认其有加盟意愿后,台鸡公司始以纸本方式提供加盟合约,且在缔约前除加盟契约外并不再提供其他加盟相关资料予加盟者。

台鸡公司有无进行加盟重要资讯之揭露、揭露是否充分及完整,经公平会检视加盟合约后,发现台鸡公司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如(1)「开始营运前购买商品、原物料、资本设备之金额或预估金额」、(2)「加盟营运期间购买商品或原物料费用之金额或预估金额」、(3)「加盟契约存续期间须向加盟业主或其指定之人购买之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规格」及(4)「加盟契约存续期间,资本设备须向加盟业主购买、须购买指定之规格」等4项加盟重要资讯,构成显失公平行为。

经调查,台鸡公司自106年开始招募加盟时,并未将其尚未取得「淡水台G店养生药膳」商标权及就前述商标权存有争议案件之重要事实揭露予加盟店知悉。直至110年6月1日主管机关核准「台湾G汤」新商标后,才陆续与加盟店更换招牌及加盟合约。台鸡公司上述行为属对交易相对人以欺瞒、误导或隐匿「授权商标权之权利内容」致引人错误之方式,从事招募加盟行为,且未充分及完整揭露其未取得商标权之事实及争议,属于利用资讯不对等之行为争取交易,构成公平法第25条所称欺罔及显失公平行为。

最后,公平会衡量台鸡公司网站仍持续刊登加盟招募资讯,违犯行为尚未停止,且因加盟经营关系之缔结具有排他性,易使竞争者丧失缔约机会,产生不公平竞争效果,对交易秩序已构成损害,故认定台鸡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并据以裁罚。

简析

加盟行业为国人创业投资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业主于招募时是否有事先提供攸关交易相对人决定是否加盟之重要资讯(如加盟开店前及加盟营运期间须向加盟业主或其指定之人购买之商品、原物料、资本设备金额或预估金额、品牌及规格等营业资讯等)至为重要,此亦为公平会持续追查之重点[1]

于招募过程中,加盟业主依法应充分且完整提供其所掌握之重要资讯,且对于资讯提供之有无负有提出相关证明之义务。因此,加盟重要资讯不能仅以口说方式告知,仍应以纸本、电子邮件、电子储存装置、社群媒体或通讯软体等方式提供给想要加盟的人了解[2],加盟业主应予注意。


[1] 相似案例如龙涎居好汤案,公平交易委员会112年6月8日公处字第112038号处分书。
[2] 相似案例如找餐店brunch案,公平交易委员会111年12月15日公处字第111088号处分书;RAMBLE CAFÉ案,公平交易委员会111年11月10日公处字第111083号处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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