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5

国土计画法简介 ─ 实施年限展延至民国120年(台湾)

按台湾的土地使用管制规范,以往系分散于《区域计画法》、《都市计画法》与《国家公园法》等法规中,都市与非都市地区的规划各自为政,难以因应全国性需求,造成土地使用破碎化的现象。此外,原有的土地使用规划以中央地政机关主导为主,未能充分考量地方实际需求。而地方政府拥有扩大都市计画的权力,进一步引发土地炒作及征收争议。同时,过去以「现况编定」为主的土地利用方式,导致部分土地出现「合法但不合理」的矛盾情形。
 
为因应气候变迁与人口结构调整,并解决上述乱象,内政部制定《国土计画法》(以下简称「本法」),以全国为单位,建立统一的土地管理架构,分层规划,并以「全国国土计画」为指导原则,强调「适地适用」的理念,通盘检讨土地功能分区,推动国土永续发展,补足以往规划中弹性不足与整合性不佳的问题。
 
按本法已于民国(下同)105年5月1日施行,内政部业已依本法之规定于107年4月30日公告实施「全国国土计画」。原根据本法第45条第2项之规定,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110年4月30日公告实施其所订定之各直辖市、县(市)国土计画,后于4年内(即114年4月30日前)绘制及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而根据本法第45条第3项之规定,自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完成国土功能分区图公告之日起,将正式依国土计画法进行土地使用管制,不再适用区域计画法。
 
然而,有鉴于各界对于本法之实施及相关配套措施仍有争议,立法院于113年12月31日修正本法第45条第2项,将原定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绘制及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之期限(即114年4月30日前)展延6年至各直辖市、县(市)国土计画公告实施后10年内(即120年4月30日前)。此次修法将本法的实施期程延后,使现行土地使用管制方式仍依区域计画法为之。
 
兹简述本法主要变革与影响如下:
1. 土地分区的统一与整合
基于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资源特性,将全国土地划分为「国土保育地区」、「海洋资源地区」、「农业发展地区」及「城乡发展地区」四大类,并再细分规划情境,根据各分区特性与功能订定不同的使用项目与强度,确保土地用途明确,达成适地适用的目标。
 
2. 管理权限的调整
中央主管机关(即内政部)制定土地使用分区的原则性规范,同时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允许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土地管理规则,并经内政部核定后实施。
 
3. 土地变更与检讨机制
本法第15条规定,于国土计画公告实施后,视实际发展情况,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每五年通盘检讨1次直辖市、县(市)国土计画,而内政部应每十年通盘检讨1次全国国土计画,并作必要之变更。然而,若符合法定特别情事(例如政府兴办国防、重大之公共设施或公用事业计画),得适时检讨变更之。
 
4. 既有合法权利之保障
如前所述,于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后,即应依本法进行土地使用管制。本法第32条规定,既有合法建物或设施与本法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内容如有不符者,除准予修缮外,不得增建或改建。而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认有必要时,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变更使用或迁移,其因迁移所受之损害,应给予适当补偿。再者,若既有合法可建筑用地经依直辖市、县(市)国土计画变更为非可建筑用地时,直辖市、县(市)政府对其因此所受之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
 
5. 公民诉讼权
本法第34条规定,若申请人申请使用许可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权订定之相关命令而主管机关疏于执行时,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叙明疏于执行之具体内容,以书面告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于书面告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仍未依法执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以该主管机关为被告,对其怠于执行职务之行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执行。
 
截至113年12月31日为止[1],本法相关子法已完成制定者共16项(包括国土计画法施行细则、国土永续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内政部国土计画审议会设置要点、国土计画适时检讨变更简化办法、国土计画土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及国土永续发展基金罚锾提拨办法等),其余7项子法(包括国土计画使用许可相关办法及国土计画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等)已经内政部审查完成。内政部将再重新检视调整所有子法,以配合立法院本次(113年12月31日)关于本法之修正,并预计于114年依序发布[2]
 
有鉴于本法涉及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重大改变,影响甚为深远,各界对于土地使用分区划设及其相关配套措施等议题仍存有诸多争议,本所将持续关注相关法令的发展。


[1] https://www.nlma.gov.tw/ch/titlelist/bizupdates/4720  (最后浏览日:114/03/03)
[2] https://www.nlma.gov.tw/ch/titlelist/news/16009 (最后浏览日:1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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