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4
台湾打诈四法系列文章 (一) ─ 打诈专法制定后,企业之协力义务与防制措施
2024.09
陈信宏、嵇佩晶、许芸玮、刘干纬
因应不断翻新的诈骗犯罪型态与手法的严峻挑战,为有效防杜诈骗案,立法院陆续于7月间三读通过打诈新四法,即制定《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并同步修订《刑事诉讼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洗钱防制法》。本文先就新制定之《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下称「本条例」)中,哪些企业将被纳管、被纳管企业有哪些防诈协力义务、以及有哪些避风港条款可供企业自保等问题进行说明。
本条例采取「就源防诈机制」责成相关业者协力防诈,同时透过「溯源打诈执法」找寻诈欺犯罪源头,引入窝里反条款;其中,就源防诈机制系指自金融、电信、网路之上游端设置防诈措施拦阻诈骗。本条例规范重点如下:
一、 纳管各大行业
包括《洗钱防制法》所称之「金融机构」及「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电信管理法》规范之「电信事业」,以及「一定规模之网路广告平台业者」、「第三方支付服务业者」、「电商业者」及「网路连线游戏业者」。(参本条例第2条)
二、 提升企业之防诈义务
各业者依循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包括采取合理措施以防各该业者提供的服务遭利用于诈骗活动,并应宣导预防诈欺之资讯。此外,应强化对客户或用户身分确认、配合司法警察调查诈骗。且针对违反义务之业者,依照违反事项及情节轻重,最高可罚新台币一亿元。(参本条例第39条)
三、 避免企业打诈误踩红线,纳入避风港条款
由于各行业者在配合打诈的同时,常有抵触保密义务之担忧,尤其在联防通报上最可能踩到保密义务之红线。因此,本次条例为使业者能无后顾之忧与政府通力合作进行防诈作为,特别订有避风港条款,如前述业者为执行本条例所定之防诈措施或配合相关机关所为之处理,致生损害于用户或第三人时,免负赔偿责任。(参本条例第12、14、38条)
前述各企业于本条例施行后,宜多加留意以下事项:
一、 个别业者基于产业特性,应注意之特殊义务,例如:
二、 对于疑似涉诈的客户或用户,为有效预防或阻止诈欺犯罪,可采取不同程度之管控措施,包括限制其可使用的功能,甚或停止或拒绝提供服务予该客户或用户。
三、 本条例部分条文授权各业者之主管机关依其职权订定子法,因此,各业者宜密切关注相关子法发布情形,以利滚动调整内部作业程序及应遵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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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信宏、嵇佩晶、许芸玮、刘干纬
因应不断翻新的诈骗犯罪型态与手法的严峻挑战,为有效防杜诈骗案,立法院陆续于7月间三读通过打诈新四法,即制定《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并同步修订《刑事诉讼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洗钱防制法》。本文先就新制定之《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下称「本条例」)中,哪些企业将被纳管、被纳管企业有哪些防诈协力义务、以及有哪些避风港条款可供企业自保等问题进行说明。
本条例采取「就源防诈机制」责成相关业者协力防诈,同时透过「溯源打诈执法」找寻诈欺犯罪源头,引入窝里反条款;其中,就源防诈机制系指自金融、电信、网路之上游端设置防诈措施拦阻诈骗。本条例规范重点如下:
一、 纳管各大行业
包括《洗钱防制法》所称之「金融机构」及「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电信管理法》规范之「电信事业」,以及「一定规模之网路广告平台业者」、「第三方支付服务业者」、「电商业者」及「网路连线游戏业者」。(参本条例第2条)
二、 提升企业之防诈义务
各业者依循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包括采取合理措施以防各该业者提供的服务遭利用于诈骗活动,并应宣导预防诈欺之资讯。此外,应强化对客户或用户身分确认、配合司法警察调查诈骗。且针对违反义务之业者,依照违反事项及情节轻重,最高可罚新台币一亿元。(参本条例第39条)
三、 避免企业打诈误踩红线,纳入避风港条款
由于各行业者在配合打诈的同时,常有抵触保密义务之担忧,尤其在联防通报上最可能踩到保密义务之红线。因此,本次条例为使业者能无后顾之忧与政府通力合作进行防诈作为,特别订有避风港条款,如前述业者为执行本条例所定之防诈措施或配合相关机关所为之处理,致生损害于用户或第三人时,免负赔偿责任。(参本条例第12、14、38条)
前述各企业于本条例施行后,宜多加留意以下事项:
一、 个别业者基于产业特性,应注意之特殊义务,例如:
- 金融机构及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针对疑似涉诈的客户执行控管作业时得照会同业,受照会者应提供相关资讯(本条例第8条);
- 电信事业在贩卖境外高风险电信事业国际漫游服务之前,必须先查证使用自然人入境资料,一旦查无入境,不得提供国际漫游服务(本条例第20条);
- 要求具一定规模网路广告平台业者须指定法律代表,并应订定诈欺防制计画及每年发布诈欺防制透明度报告(本条例第30条)。
二、 对于疑似涉诈的客户或用户,为有效预防或阻止诈欺犯罪,可采取不同程度之管控措施,包括限制其可使用的功能,甚或停止或拒绝提供服务予该客户或用户。
三、 本条例部分条文授权各业者之主管机关依其职权订定子法,因此,各业者宜密切关注相关子法发布情形,以利滚动调整内部作业程序及应遵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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