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5
台湾公平会裁罚生技医疗业者限制产品转售价格
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民国(下同)114年2月24日作成公处字第114011号处分,认定某生物科技公司(下称「被处分人」)限制其交易相对人关节内注射剂产品之转售价格,违反公平交易法(下称「公平法」)第19条第1项规定。本案被处分人透过契约条款要求其经销商需与其讨论市场订价,并以拒绝供货之手段强制经销商遵循特定价格与医院议价,实质剥夺下游经销商自由决定价格之能力,且无法证明其行为具有促进竞争之正当理由,故公平会认定违法,处新台币30万元罚锾,并命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公平会调查发现,被处分人于110年6月30日与检举人签订商品经销合约,双方约定由检举人于特定医院体系销售关节内注射剂产品。检举人于112年3月25日向被处分人订购产品,并同时向医院报价。然而,被处分人接获订单后,以检举人未事前讨论与医院之报价为由,援引双方经销合约第14条第4项「为因应市场状况,本产品之市场订价或调整,应与乙方先行讨论后再发行」之约定,拒绝供货,并要求检举人以特定价格与医院重行议价。
公平会进一步调查指出,被处分人在关节内注射剂市场具有相当的市场地位与影响力。依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提供之关节内注射剂健保支付资料,被处分人之市场占有率约达25%,在国内约10余家销售同类产品的业者中稳居第二位,且与其他竞争者的占有率差距达10%以上。此外,前三大业者市占率合计超过70%,该产品市场呈现寡占结构。公平会认定被处分人凭借此一市场地位,足以对下游经销商施加实质影响力,特别是在被处分人作为检举人案关产品唯一供应来源的情况下,其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已实质减损市场竞争机制与经销商自主定价能力,影响市场价格竞争,而被处分人亦未能证明其行为符合公平法第19条第1项但书之正当理由,故其行为已构成限制转售价格之违法行为,裁处罚锾,并命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公平会调查发现,被处分人于110年6月30日与检举人签订商品经销合约,双方约定由检举人于特定医院体系销售关节内注射剂产品。检举人于112年3月25日向被处分人订购产品,并同时向医院报价。然而,被处分人接获订单后,以检举人未事前讨论与医院之报价为由,援引双方经销合约第14条第4项「为因应市场状况,本产品之市场订价或调整,应与乙方先行讨论后再发行」之约定,拒绝供货,并要求检举人以特定价格与医院重行议价。
公平会进一步调查指出,被处分人在关节内注射剂市场具有相当的市场地位与影响力。依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提供之关节内注射剂健保支付资料,被处分人之市场占有率约达25%,在国内约10余家销售同类产品的业者中稳居第二位,且与其他竞争者的占有率差距达10%以上。此外,前三大业者市占率合计超过70%,该产品市场呈现寡占结构。公平会认定被处分人凭借此一市场地位,足以对下游经销商施加实质影响力,特别是在被处分人作为检举人案关产品唯一供应来源的情况下,其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已实质减损市场竞争机制与经销商自主定价能力,影响市场价格竞争,而被处分人亦未能证明其行为符合公平法第19条第1项但书之正当理由,故其行为已构成限制转售价格之违法行为,裁处罚锾,并命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