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024

台湾专利举发审查中的程序保障

2024.11

蔡毓贞、郭梵均

「专利举发」为一种公众辅助审查制度,由不特定人提起,使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下称「智财局」)审查已公告之专利是否具备专利要件,并对不具备专利要件者,做出撤销专利权之处分。

举发审查程序由举发人、专利权人以及智财局构成三面关系:首先由举发人声明举发之请求项,提出举发证据及理由,再由专利权人进行答辩,最后由智财局就举发证据是否足证系争请求项不具备专利要件做出判断。因此于举发审查程序中,智财局应保障专利权人对争点(由请求项、理由及举发证据组成,其中之一不同,即属不同争点)进行防御之机会,避免对其造成突袭。专利法第75条规定,当智财局依职权审酌举发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证据时,应通知专利权人限期答辩,即属程序保障之明文规定。

然而,按专利法第75条之文义,智财局仅于发动「职权审查」,亦即审酌举发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证据时,必须赋予专利权人答辩之机会;当智财局审酌举发人已提出之理由及证据时,则无相同规定。该条文义可能造成程序保障的漏洞,本文试举二例:

1. 当举发人仅引用举发证据的一部分内容,专利权人则无从对其他部分内容预为答辩。若智财局径以其他部分内容作为审定理由,对专利权人可能造成突袭。

2. 当智财局以异于举发人所主张的举发证据组合方式作为审定理由时,专利权人未曾对该种举发证据组合方式是否已经揭露系争请求项之技术特征表示意见,对专利权人可能造成突袭。

以下介绍四个相关案件,并进一步分析及比较法院见解:

一、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11年度行专诉字第21号行政判决

本案举发人主张:「举发证据2、3之组合,揭露案关技术特征」,而智财局径以「举发证据2已单独揭露案关技术特征」为审定理由,未赋予专利权人答辩之机会,即做成不利于专利权人之处分。法院则认为,若智财局之审定理由,异于举发人所主张之理由,亦该当专利法第75条之「职权审查」要件,智财局依法即应赋予专利权人限期答辩之机会,智财局就此部分并无裁量空间。

二、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11年度行专诉字第56号行政判决

本案之案件事实与前揭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11年度行专诉字第56号行政判决相当类似,不过结果截然不同。举发人主张:「举发证据1与其他举发证据之组合,证明案关技术特征不具备进步性」,而智财局径以「举发证据1已单独证明案关技术特征不具备进步性」为审定理由,未赋予专利权人答辩之机会,即做成不利于专利权人之处分。法院认为,智财局以异于举发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为审定理由,仍属审酌举发人已提出之证据,不该当专利法第75条之「职权审查」要件,因此不须赋予专利权人答辩之机会。

三、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8年度行专诉字第5号行政判决

本案专利权人先向智财局申请更正系争专利,举发人再对之提起举发,最后智财局将更正案与举发案合并审查,同时做出「准予更正」及「举发成立」之处分。亦即,智财局径以举发证据与更正后系争专利进行比对,演绎出举发人未主张之理由,未赋予专利权人答辩之机会,即做出不利于专利权人之处分。法院则认为,智财局据以认定更正后系争专利不具进步性之理由,均非举发人主张之理由,而系由智财局从举发证据中自行比对、演绎而得,亦该当专利法第75条之「职权审查」要件,可能对专利权人造成突袭,因此应赋予其答辩之机会。

四、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2年度行专诉字第74号行政判决

本案中,智财局认为举发人所提出之理由不充分,径自引用举发证据所揭示的其他技术内容,作为审定理由,做成不利于专利权人之处分。法院认为,即便智财的审酌范围不逾越举发证据,只要其引用举发人未主张部分之技术内容作为审定理由,就应赋予专利权人答辩之机会。

上述第一、二案中,智财局皆以异于举发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为审定理由,法院对于是否构成职权审查的见解却恰好相反。然而,详究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11年度行专诉字第56号行政判决的理由,法院系因认为专利权人已有机会针对「举发证据1与其他证据之组合,是否揭露案关技术特征」提出防御,则实质上亦已对「举发证据1,是否已单独揭露案关技术特征」提出反对意见,智财局以后者作为审定理由,其实对专利权人并不造成突袭。所以,虽然两案的结果不同,但是相同的判断标准均在于是否实质上赋予专利权人提出防御的机会。

而在上述第三、四案(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8年度行专诉字第5号行政判决、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2年度行专诉字第74号行政判决)中,法院秉持程序保障之意旨,认为即使智财局并未审酌举发证据以外之资料,只要专利权人对某部分技术内容或理由无从预为答辩,智财局即必须通知其进行答辩,以确保专利权人针对每一项审定理由中引用的证据及理由,皆有防御的机会。

是以,当智财局径以异于举发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为审定理由,未赋予专利权人答辩之机会时,法院虽可能采取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然而即使法院肯认智财局上述的做法,实质上亦未对专利权人造成突袭。至于智财局以专利权人无从预为答辩之理由或证据作为审定理由时,法院则一致从程序保障的角度,解释专利法第75条要件「未提出之理由及证据」,以避免对专利权人造成突袭,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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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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