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管會公告「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

2023.11

黃郁婷、許家綺

為兼顧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避免扼殺金融科技產業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3年3月奉行政院指示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並規劃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對國內虛擬資產平台的管制[1]。2023年9月,金管會公告「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作為業者合規經營業務依循之參考,重點如下:

1. 規範對象

本指導原則之規範對象為國內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並從事以下業務之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下稱「VASP業者」):(指導原則第2點)

(1) 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 虛擬資產間之交換。
(3) 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
(4) 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 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境外虛擬資產平台業者雖非本指導原則之規範對象,然倘其未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向金管會辦理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仍不得於我國境內或向國人進行與虛擬資產相關廣告或提供新臺幣出入金等業務招攬行為。(指導原則附則第1點)

2. VASP業者經營業務規則

(1) 虛擬資產之發行及上下架審查機制

就虛擬資產之發行而言,發行人透過VASP業者發行虛擬資產時,發行人應為該虛擬資產編製白皮書,揭露一定內容;VASP業者應公告該白皮書之連結。(指導原則第3點)

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而言,VASP業者應就虛擬資產之白皮書內容與上下架流程訂定審查標準及程序,並將此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指導原則第4點)

(2) VASP業者資產與客戶資產應分離保管

VASP業者就虛擬資產交易及其款項代收付業務收受客戶之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應與其自有之上述資產分離保管。其中,所收受之資產為法定貨幣者,VASP業者應將該資產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指導原則第5點)

(3) VASP業者應建立完整之內部規則、系統及機制

VASP業者須對內部規則、系統及相關機制有完整的規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這些規劃包含:制訂交易規則及確保市場公平交易之機制,規劃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及資訊系統,為消費者建立申訴管道等。(指導原則第4點至第11點)

3. VASP業者經營業務限制

(1) VASP業者不得發行穩定幣。(指導原則第3點第1項)
(2) VASP業者不得經營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指導原則第12點)
(3) VASP業者未經許可,不得經營具證券性質之虛擬資產業務。(指導原則第12點)

除本指導原則所明文之限制外,VASP業者亦須留意其所提供之服務是否涉及收受存款、提供投資建議等其他受管制之金融服務。

目前金管會對於VASP業者的管制措施仍處於發展中的階段,這個趨勢從本指導原則之說明亦可看出端倪。舉例來說,指導原則第5點僅要求業者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至少每年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此報告目前尚無一定形式之要求,可以是查核、確信或協議程序報告。然而,本條說明指出未來不排除視業者規模進行分級管理機制,要求業者應就客戶資產之定期檢查取得會計師一定程度的確信或查核意見。除此之外,司法部門對於 VASP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之間的界線應如何劃分,亦存在個案判斷的不確定性[2]。從而,在管制措施持續發展及實務見解尚不穩定的現階段,建議VASP業者可以持續關注相關修法動態、主管機關之公告及法院之裁判見解。


[1] 金管會2023年9月26日新聞稿「發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309260005&dtable=News (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10月19日)
[2] 莊薇馨、陳威克,臺灣最高法院認定具經濟價值之虛擬貨幣為銀行法規範之「款項」或「資金」, (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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