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动部公布「劳雇双方约定工资给付日及工资给付指导原则」

2023.03

白梅芳、翁任慧

实务上,时有发生工资计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底,但雇主却迟至次月20日或25日才给付工资之情形,影响劳工生计维持。为改善雇主过晚给付工资之问题,劳动部于2023年2月9日公布「劳雇双方约定工资给付日及工资给付指导原则」(下称「本原则」),要点如下:

一、每月至少应给付1次工资(本原则第2点):

雇主依法每月应至少发给2次工资,如双方有特别约定或按月预付者,至少仍应每月给付1次。(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项参照)

二、「工资给付日」不应超过「工资计算周期」届满15日后(本原则第3点):

劳雇双方应于劳动契约中明定「工资计算周期」及「工资给付日」,如于工资计算周期届满15日后方给付工资者, 地方主管机关应立即辅导该事业单位向前调整工资给付日。劳动部并于本原则中规划,2026年底前达成99人以下公司于工资计算周期届满后7日内给付工资、其他公司于周期届满后5日内给付工资之目标

本原则生效前约定之工资给付日,如早于前述周期届满后15日期间,仍应从其约定,雇主不得片面变更延后。例如,如劳雇双方原约定于工资计算周期届满后5日给付工资,则雇主不得于本原则生效后,片面变更为周期届满后10日才给付工资。

三、「延时工资(加班费)」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资」未另约定给付日者,应于最近之工资给付日或并当月份工资发给(本原则第4点):

就此类工资,如劳雇双方未另行约定给付日,则雇主应于工作事实发生后最近之工资给付日或并当月份工资发给;如有另行约定给付日或另定工资计算周期者,则给付次数仍不得低于每月给付1次,且至迟亦应于计算周期届满后15日内给付。

四、约定按季、半年或年结算并给付特定奖金者,给付日期仍应有合理约定(本原则第5点):

雇主已依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项规定,使勞工可定期领得工资者,勞雇双方如另有按季、半年或年结算工资,并给付特定奖金、津贴之约定者,此部分工资、奖金及津贴之给付日期可从双方约定,惟仍应合理约定之。

五、工资给付日遇假日者,雇主可提前发放,但至迟应于原约定工资给付日发给,不得径自延后给付(本原则第6点):

如工资给付日遇假日,雇主得提前办理预约拨薪转账作业,假日仍可如期入账。如以现金给付工资,雇主得提前发放工资;但如未能提前发放,至迟仍应于原约定之工资给付日发给,不得径自延后给付。

劳动部表示,本原则并非法令强制规定,并无罚则,仅系以行政指导方式,透过地方主管机关柔性辅导,鼓励事业单位依本原则发放工资、依期程表达成一定期日内给付工资之目标。建议事业单位逐步配合调整薪资作业流程及财务状况,共同维护劳工受领工资之权益。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