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勞動部公布「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2023.03

白梅芳、翁任慧

實務上,時有發生工資計算週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但雇主卻遲至次月20日或25日才給付工資之情形,影響勞工生計維持。為改善雇主過晚給付工資之問題,勞動部於2023年2月9日公布「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下稱「本原則」),要點如下:

一、每月至少應給付1次工資(本原則第2點):

雇主依法每月應至少發給2次工資,如雙方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至少仍應每月給付1次。(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參照)

二、「工資給付日」不應超過「工資計算週期」屆滿15日後(本原則第3點):

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定「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如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15日後方給付工資者, 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該事業單位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勞動部並於本原則中規劃,於2026年底前達成99人以下公司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7日內給付工資、其他公司於週期屆滿後5日內給付工資之目標

本原則生效前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早於前述週期屆滿後15日期間,仍應從其約定,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延後。例如,如勞雇雙方原約定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5日給付工資,則雇主不得於本原則生效後,片面變更為週期屆滿後10日才給付工資。

三、「延時工資(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給付日者,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本原則第4點):

就此類工資,如勞雇雙方未另行約定給付日,則雇主應於工作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如有另行約定給付日或另定工資計算週期者,則給付次數仍不得低於每月給付1次,且至遲亦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四、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仍應有合理約定(本原則第5點):

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使勞工可定期領得工資者,勞雇雙方如另有按季、半年或年結算工資,並給付特定獎金、津貼之約定者,此部分工資、獎金及津貼之給付日期可從雙方約定,惟仍應合理約定之。

五、工資給付日遇假日者,雇主可提前發放,但至遲應於原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本原則第6點):

如工資給付日遇假日,雇主得提前辦理預約撥薪轉帳作業,假日仍可如期入帳。如以現金給付工資,雇主得提前發放工資;但如未能提前發放,至遲仍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勞動部表示,本原則並非法令強制規定,並無罰則,僅係以行政指導方式,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柔性輔導,鼓勵事業單位依本原則發放工資、依期程表達成一定期日內給付工資之目標。建議事業單位逐步配合調整薪資作業流程及財務狀況,共同維護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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