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案投票日该日如原属工作日应予以放假雇主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者应加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台湾)

2017.12.11
蔡明家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6年12月11日以劳动条2字第1060132365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罢免案投票日该日如原属工作日应予以放假,雇主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者应加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

本号函令指出,针对罢免案投票,具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之劳工,应予以放假;原毋须出勤者,不另给假给薪。所称放假,指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连续24小时。雇主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者,应加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此外,具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劳动基准法第36条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劳工,本得行使投票权,不另给假。雇主征得劳工同意于休息日出勤者,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计给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