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劳动局公布实施「台北市事业单位实施居家工作劳动条件保障指导原则」

2023.04

白梅芳、许家绮

「居家办公」的工作模式在昔日疫情的冲击下广泛受企业采用;而今社会与产业逐渐走出疫情的阴霾,居家办公却未随之步入历史,反而成为特定企业的工作常态。在这个背景下,为保障劳工权益并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台北市政府劳动局公告于2023年3月1日实施「台北市事业单位实施居家工作劳动条件保障指导原则」(下称「本原则」)[1]

本原则建议:居家办公之约定应经劳资协商书面约定,且不得损害劳工权益;雇主应建立工时回报机制、尊重劳工离线权益、重视居家工作安全、设置申诉处理机制;此外,雇主得提供或补助居家办公必需之软硬体设备。其中,雇主须特别留意有关「约定居家办公」、「出勤管理」及「劳工离线权」之规则,说明如下:

1. 约定居家办公之方法

雇主实施居家办公,应与个别劳工或透过工会(无工会则经劳资会议)协商,并于劳动契约、工作规则或团体协约中设立居家工作专章,明订居家办公之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设备、资料保护、差勤管理、劳工得请求实施居家工作之情况、终止居家办公之要件等规定(本原则第3点)。

倘劳动契约、工作规则或团体协约中原本未约定居家办公之工作条件,而雇主希望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调整工作型态为居家办公,由于此可能涉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或待遇之变动,因此须适用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第10-1条有关调职之规则。

2. 出勤管理规则

尽管无论是否实施居家办公,出勤管理皆为雇主之法定义务(劳基法第30条);然而,由于居家办公的工作型态模糊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分际,远端纪录员工的出勤状态需采用新的机制与软硬体设备,并仰赖劳资双方互信,无论是雇主或劳工都需要摸索适应,因此在远距办公的状态下落实出勤管理规则对雇主来说无疑是一大挑战。

根据台北市劳动局公告[2],受辅导的事业单位中实施居家办公而违反劳基法及其他相关劳动法规之比例高达三成,其中违规之项目以「未依法记录工作时间至分钟」、「未依法给付延长工时工资」、「未依法置备出勤纪录」为大宗,台北市劳动局针对后续追踪未改善之事业单位做成总金额303万元之罚锾。

为协助事业单位法规遵循,劳动主管机关建议雇主可以考虑透过电脑资讯或电子通信设备辅助记载出勤状况,例如:以电子邮件传送工作日志;透过手机APP、通讯软体或电脑差勤作业系统打卡;以行车纪录器、GPS 纪录器或客户签单确认员工出勤状态(本原则第9点、劳工在事业场所外工作时间指导原则第2条第6款)。

3. 劳工离线权

雇主应维护劳工休息时间之「离线权」(right to disconnect),避免在劳工休假或非约定工作时间利用职权或电子通讯工具(如电子邮件、简讯、通讯软体、APP 等)传送资讯干扰劳工休息(本原则第11、12点)。具体而言,雇主应与劳工或透过工会、劳资会议协商约定离线权实施方式,其主要内容包含:

(1) 明订劳工行使离线权之合理方式与期间,并对劳工与管理阶层施行有关离线权之教育训练。

(2) 于劳工休假或非约定工作时间向其传送讯息时,应加注「毋须立即回复(或处理)」之提醒文字。如有紧急事务须劳工立即处理,雇主应依劳基法第32条第4项或第40条规定延长工时或停止假期,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并依法提供补休。

(3) 劳工于休假或非约定工作时间未回复工作讯息时,雇主不得对劳工之工作条件、职务内容或升迁机会等为不利对待。

本原则属于行政指导[3],本身虽然不具强制性,但须注意其内容仍与劳基法息息相关,倘事业单位实施居家办公违反劳基法上有关调职、出勤纪录、加班限制等规定,主管机关仍将依法裁罚。因此,建议事业单位实施居家办公时依循本原则,并可以参考「事业单位实施居家工作自主检核评分表」[4]评估25项检核项目以确保合规。


[1]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1869/128732/9652a39d-ff29-4282-9435-86a7a9b51b4b.pdf
[2]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98B457D83590D7F&sms=72544237BBE4C5F6&s=DD4143E5DFB3CB78&fbclid=IwAR1_VkjJ4HsF-tOcioEYkPpYo9QxRMTyKSddHUiqb1Jp4SdgkMRxIFac0NY
[3] https://bola.gov.taipei/cp.aspx?n=ECD43AA057E9D8B2&fbclid=IwAR1Bw2zX83tllLIwDgt9cd7ySEM9dhtoFcMeTOW9ewicEu75b5naE3rpUAQ
[4]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7/relfile/11869/128732/e539316a-a274-4cce-8d1c-2d637cbeb158.pdf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