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工程会函告放宽疫情期间展延工期或停工处理方式

2023.04

洪坤哲、杨宜蓁

考量台湾COVID-19 现非第三级疫情警戒期间,然仍出现工地出工人数减少、影响工程进行,工地实务运作已有工地预计出工人数及无法出工人数等相关资料,且有举证困难之情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下称「工程会」)即于中华民国(下同)112年1月30日以工程管字第1120300061号解释函(下称「本函文」)修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非第三级疫情警戒期间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处理方式」,并于2月20日上网公告,以增加厂商申请展延及机关办理之弹性。

本函文之重点如下:

1. 放宽厂商请求工期展延或契约变更之空间,自「核实认定」、「核实审认」修改为「形式审查」办理

原先于工程会111年5月4日公告之处理原则,工地作业受影响时,原则上系以工地预计出工人数及无法出工人数等相关资料,以出工比率计算应展延日数,系由机关「核实」办理,本函文则调整改由双方基于诚信基础及从速、从简原则,本于权责办理「形式审查」,除有异常情形方须提供佐证资料供实质审查。

2. 针对个案因材料、设施、设备、国际技术人员等事项对工程进度之影响,从原本仅限于「运输受防疫措施影响」,调整为凡上开事项「受疫情影响进场时程」均直接纳入展延工期要件。

3. 针对附表工期展延计算方式,新增定义说明:个案工地人员于自主健康管理期间,如有呼吸道感染症状(含发烧或咳嗽)等情形者,得以造册方式纳入无法出工人员名册,以避免确诊者于自主健康管理期间仍具有传染力,而使疫情再度扩散之情形。

考量厂商于非第三级疫情警戒期间仍有可能因员工确诊、居家隔离或家庭照顾需求而影响出工数,从而造成工程迟延。建议厂商宜完整保留「无法出工人数」之纪录,并依本函文所载方式请机关基于诚信基础及从速、从简原则,本采权责以「形式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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