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修正育婴留职停薪相关规范(台湾)

白梅芳、郭彦含 律师

劳动部于110年6月4日修正「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并增订「育婴留职停薪薪资补助要点」,放宽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并增加薪资补助,相关规范已于1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一、放宽育婴留职停薪申请期间,并增订应于10日前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法,受雇者任职满6个月后,于每一子女满3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该子女满3岁止,但不得逾2年(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6条参照)。关于此,劳动部订定之「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中原规定: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每次以不少于6个月为原则;本次政府为鼓励父母陪伴子女成长,修正前开办法,允许申请「少于6个月,但不低于30日」的育婴留职停薪,且申请此等较短期的育婴留职停薪以「二次」为限(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2条第3项参照)。为使雇主得以调配人力,劳动部本次修法同时增订「受雇者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应于『十日前』以书面向雇主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2条第1项参照)。

二、育婴留职停薪薪资补助

根据现行法,劳工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请领「按就业保险之平均月投保薪资60%计算」之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每一子女合计最长发给6个月(就业保险法第19-2条参照)。劳动部为提升劳工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的经济支持,发布「育婴留职停薪薪资补助要点」,凡依就业保险法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劳工,得再向劳保局申请「按就业保险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之20%计算」之育婴留职停薪薪资补助,并与留职停薪津贴合并发给,两者合计可达平均就业保险月投保薪资之80%。

除上开修正外,行政院会亦已于今年7月1日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与就业保险法修正草案,开放双薪家庭父母可同时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未来前开草案若经立法院通过,受雇者不论配偶是否就业,皆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且如父母双方皆为受雇劳工,得同时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以及育婴留职停薪薪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