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破产案例(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202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立足司法审判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公平高效审理,助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公开发布具有代表性的破产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破产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效能:(1)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注重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2)充分保障债权人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提升债权人的程序参与度;(3)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推荐权和更换权;(4)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以下仅摘要介绍案例1「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具体内容:

案情简介: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注册资本2010万元,拥有职工163人,为重庆市大足区的重要天然气供应企业。华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016年11月28日,法院裁定受理华源公司重整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华源公司以其与天然气业务相关的全部营运资产及其他优质资产设立新公司,剩余资产仍归华源公司所有。重整投资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出资收购该新公司全部股权,并全盘接收现有职工及天然气业务。胜利公司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6.638亿元,专项用于清偿华源公司破产债权。2017年9月27日,华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11月20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中,新设公司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经营持续向好,已累计实现利润约1.8亿元。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本案是利用出售式重整方式维护企业整体营运价值,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重整的实质是拯救债务人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出售式重整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运资产一并转让给他人,使营运资产在新的企业中存续并发展,而以转让所得清偿债权人,属于重整的重要形式。此种情况下,债务人企业具有价值的营运资产将通过整体出售的方式予以保留,避免了被不当分割出售。

本案中,投资人愿意承接华源公司优质资产,但其考虑到对外应收债权的不确定性,不愿接受该类债权。据此,法院积极实践出售式重整,剥离具有整体营运价值的资产设立新公司。战略投资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取得新公司股权,该股权转让款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这既确保了债务人资产营运价值最大化,又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