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福部制订现场调制饮料标示规范 违者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台湾)

2017.7.20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卫生福利部于民国104年7月20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2569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公告「连锁饮料便利商店及快餐业之现场调制饮料标示规定」(下称本规定)。

 

本规定第2、3点明确规范适用对象包括具营业登记之连锁饮料业、连锁便利商店业及连锁快餐业(以下简称为连锁业者)之现场调制饮料;而所谓连锁业者,指公司或商业登记上使用相同之名义,或经由加盟、授权等方式使用相同名义。

 

本规定第4点规定,现场调制之饮料,应标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该糖量所含热量。该添加量另得以换算方糖数标示之(每颗方糖以五公克计),其所含热量得以每公克四大卡或每颗方糖二十大卡标示之。

 

本规定第5点则分别针对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饮料标示方式进行规定。首先,茶饮料,应标示茶叶原料来源之原产地(国)。若茶叶原料混合二个以上产地(国)者,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之;未以茶叶调制,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应于品名标示「○○风味」或「○○口味」字样。其次,咖啡饮料:除应标示咖啡原料来源之原产地(国);若咖啡原料混合二个以上产地(国)者,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外,应以红黄绿符号或图样标示区分咖啡因含量。最后,果蔬品名之饮料,应以果蔬汁含量应达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为品名;如未含果蔬汁者,应于品名标示「○○风味」或「○○口味」字样。

 

本规定第6点则规范,本规定之标示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得以卡片、菜单注记、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张贴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之方式为之。前项以菜单注记、标记(卷标)者,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零点二公分;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公分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5条第2项所为之公告,依同法第47条第1项第9款规定,可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