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7.8.24
陈姣姣律师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域名服务的从业机构、服务种类迅速增加,域名服务监管面临新的挑战,为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域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修订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公布《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办法》删除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域名服务许可条件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要求。

三、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为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办法》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四、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办法》细化了域名注册信息登记要求,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规定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信息,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办法”完善了违法从事域名服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违法开展服务行为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