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公佈了《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汙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汙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排汙許可證。

對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分類管理:(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範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實施。

二、申請與審批

排汙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申請可以通過全國排汙授權管理資訊平臺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也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

審批部門對收到的排汙許可證申請,應當依照情形做出告知不需要申請、直接或在更正錯誤或補正材料後受理、不予受理的處理。審批部門應當對排汙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可以進行現場核查、技術評估,不得向排汙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審批部門應在以下時限內對符合條件的排汙單位頒發排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三、排汙管理

排汙單位應當遵守排汙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範化污染物排放口,並設置標誌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汙許可證規定相符。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四、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汙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應當在全國排汙授權管理資訊平臺上記錄執法檢查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同時將處罰決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資訊系統向社會公佈。

排汙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責令改正、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吊銷排汙許可證、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