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国大陆)

张凯旋 律师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申请与审批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依照情形做出告知不需要申请、直接或在更正错误或补正材料后受理、不予受理的处理。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技术评估,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审批部门应在以下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排污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四、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责令改正、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