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第四批)–论民营中小企业在合同违约情形下的权益保护

2022.11

陈姣姣、黄郁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9月28日发布了《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第四批)》,这是自2018年以来发布的第四批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为上海市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新的参考和指引,在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某物产公司诉某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定双方分属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后,作出了保护中小企业权益的判决,本文将做重点介绍。

【案情简介】

在某物产公司诉某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中,某物产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均明确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期限与方式,但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物产公司向工程公司供货后,工程公司结欠货款250余万元未向物产公司支付,物产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等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对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物产公司认为,其系中小企业,而工程公司等系大型企业,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应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工程公司等认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其无需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物产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工程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对于货款金额无异议,仅就逾期利息产生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认定物产公司符合中小企业的标准,工程公司符合大型企业的标准。再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工程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发生之后才生效实施,因此,法院判定对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酌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典型意义】

实践中,常常出现大型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中小企业的合同权利,对于其自身违约责任类型的责任不予约定,最终大型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款,导致中小企业索要货款难度大成本高,资金链紧张,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本案判决有利于敦促大型企业规范交易行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使中小企业资金得到高效利用,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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