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國大陸)

2018.5.2
張凱旋 律師

國務院於2018年5月2日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並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暫行條例》主要包括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監督管理等內容,為人力資源市場行為提供了規範,具體見下文:

一、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暫行條例》指出,國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並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準。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暫行條例》規定,該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對於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暫行條例》還規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不得收費:(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資訊發佈;(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諮詢;(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對於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暫行條例》還指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資訊的收集和發佈、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三、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就人力資源市場的活動來說,《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資訊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用人單位發佈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資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託證明,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四、監督管理

根據《暫行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暫行條例》還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把用人單位、個人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資料和失信情況等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總之,《暫行條例》的出臺的主要目的在於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則需要適用該條例。企業在聘雇人員過程中對此應予以一定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