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国大陆)

2018.5.2
张凯旋 律师

国务院于2018年5月2日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暂行条例》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为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提供了规范,具体见下文:

一、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暂行条例》指出,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暂行条例》规定,该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对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行条例》还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对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行条例》还指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三、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就人力资源市场的活动来说,《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监督管理

根据《暂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暂行条例》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总之,《暂行条例》的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则需要适用该条例。企业在聘雇人员过程中对此应予以一定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