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交易得不受相關辦法限制之情形(台灣)

2018.7.17
江雅婷 律師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107年7月17日作成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2771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令釋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交易得不受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系爭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5條限制之情形,並廢止原金管會民國97年3月7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0231302號令。

本號函釋指出,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有以下情形時,得不受系爭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5條有關「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交易限額」之限制:

一、 政府為保險業之負責人或大股東;

二、 企業因政府為保險業之負責人或大股東,而屬於系爭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列對象者;惟該企業若同時為該保險業之負責人或大股東,或該企業另因政府以外之其他民股或自然人關係而有系爭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情形者,仍應受系爭管理辦法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