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年修正)(中國大陸)

2018.3.11
陳姣姣 律師

繼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3月11日通過。此次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一、確立了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明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二、憲法第一條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在原有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基礎上給予新的強化,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本性、全面性及時代性。

三、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憲法修正案在國家機構部分專門增加了監察委員會一節。目標是要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監察委員會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四、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党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及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任期任職,與憲法關於國家軍委主席的任職任期都沒有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和領導形式,是中國共產黨從長期執政實踐中探索和總結出來的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有利於完善國家的領導體制,也有利於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五、明確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目的是為了教育和激勵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維護憲法,尊崇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六、增加有關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方面的內容。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