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國大陸)

2018.3.20
陳姣姣 律師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於3月20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3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監察法》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監察範圍、監察職責、監察許可權、監察程式、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重要內容。共計九章六十九條,內容摘要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實行監察官制度。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

二、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三、監察機關對六類人員進行監察,包括:各國家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依法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四、《監察法》明確了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監察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直接或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進行訊問;詢問證人等人員;查詢、凍結涉嫌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搜查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調取、查封、扣押證明涉嫌犯罪資訊;經批准對涉嫌重大職務犯罪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進行勘驗檢查、鑒定;對已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的嚴重職務違法或者犯罪,符合規定情形的,可以留置。

五、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應當履行審批程式,成立核查組;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留存備查。

六、《監察法》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各級監察委員會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監察機關公開監察工作資訊,並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洩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