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中国大陆)

2018.3.11
陈姣姣 律师

继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此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宪法第一条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原有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础上给予新的强化,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及时代性。

三、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部分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目标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四、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任职,与宪法关于国家军委主席的任职任期都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从长期执政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有利于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也有利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五、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