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就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尚待主管機關作成核定空污費費額行政處分再據以繳納 則行政處分作成前 無從起算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台灣)

2017.6.15
陳安揆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律師

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15日作成法律字第1060350826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函覆行政院環保署關於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5年且從未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何時起算之疑義。

本號函釋指出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應先釐清公法上請求權是否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必已發生且可行使,才可能起算公法上消滅時效,如尚待行政處分之作成始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則行政處分作成前尚無從起算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本號函釋進一步指出關於「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5年且從未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情形,行政機關就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徵收,雖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應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惟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及第17條第2項規定,該費用係於營建業主依規定申報相關工程資料後,尚待主管機關作成核定空污費費額之行政處分再據以繳納,則行政處分作成前,公法上請求權既未發生,尚無從起算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