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行動寬頻業者應提供平等接取服務(台灣)

孫煜輝 律師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民國105年3月23日以通傳平臺字第10541008410號令修正發布「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4、6、8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根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64條規定,經營者於提供語音服務時,應依電信法第20條之1第4項規定,對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同時並提供平等接取服務。因此配合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7款規定,將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納入行動類的選接服務提供者範圍。
其次,新修正本辦法第4條規定,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以指定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的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或是以撥號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的國際網路通信服務,增訂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以選接方式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最末,新修正本辦法第8條第2項,增列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若其因實務技術的限制,無法向其預付卡、跨網漫遊等特定類別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理由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