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中國大陸)

2019.3.20
張凱旋 律師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近日就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發佈聯合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主要包括增值稅稅率的調整、進項稅額的抵扣以及留抵稅額退稅等幾方面的內容,具體見下文:

一、增值稅稅率的調整

根據公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除此之外,還對農產品的扣除率、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退稅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進行了調整。

二、進項稅額的抵扣

針對進項稅額的抵扣,根據公告,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而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也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除此之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三、留抵稅額的退稅

根據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而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即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而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公告還指出,留抵稅額的退稅主體需滿足一定的條件,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該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則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總的來說,這次出臺的增值稅新政優惠力度較大、影響範圍較廣,稅務總局同時也在出臺相關的細節措施,新政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企業如有涉及相關政策優惠的享受,可予以進一步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