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中国大陆)

2019.3.20
张凯旋 律师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发布联合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包括增值税税率的调整、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及留抵税额退税等几方面的内容,具体见下文:

一、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根据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除此之外,还对农产品的扣除率、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退税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进行了调整。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针对进项税额的抵扣,根据公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而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也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此之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留抵税额的退税

根据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即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而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公告还指出,留抵税额的退税主体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该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则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总的来说,这次出台的增值税新政优惠力度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税务总局同时也在出台相关的细节措施,新政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企业如有涉及相关政策优惠的享受,可予以进一步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