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商品標示法修正

2022.06

黃郁婷、郭彥含

為因應近年來商業快速變遷及資訊科技蓬勃發展,「商品標示法」修正案於今(2022)年5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5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經公告之特定商品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第4條):

目前,除有專法另為規定之特殊商品如食品、藥品、化妝品外,其他一般商品,如衣服、鞋襪、3C、玩具等商品,皆應依商品標示法之規定進行標示。考量部分商品因商品特性及實務慣例(例如,金飾、書籍等),難以一概要求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新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得衡量消費者權益、交易習慣及商品特性,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而回歸該特定商品之交易習慣或商業實務標示方式標示。

2. 明定標示義務人(第5條):

商品標示之義務人,除國內製造商品之「製造商」及國外進口商品之「進口商」外,新法明訂委託製造之「委製商」及大量購入後分裝出售之「分裝商」,亦為標示義務人。

3. 調整商品標示之方式

(1) 經公告之商品得採行電子標示方式(第10條)

現行商品標示原則上應直接標示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因應科技發展,新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類別商品得採行電子標示方式,例如標示二維條碼或 QR Code等方式。

(2) 製造日期得標示「年月」或「年週」(第6條)

有關現行商品標示中的「製造日期」如何標示,過去經濟部係透過函令解釋,若為「無時效性」商品,得僅標示「年、月」,並推定該年月之第一日為「製造日期」,若為「有時效性」商品,則應標示「年、月、日」。新法則參考國際上標示方式,明訂製造日期得標示為「年月」或「年週」,而採「年週」標示者,應以文字說明使消費者知悉。

(3) 部分項目得以國際通用文字、符號或僅以外文標示(第11條)

有關商品標示之語言,現行法要求原則上應以中文標示,新法則放寬除商品名稱及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外,其他法定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例如:「公分」得標示為「cm」;或以數學符號「±」標示數量之許可差。另外,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亦得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4. 增訂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其廠商資訊變更之後續處理方式(第6條第3項)

考量商品於上市販售後,如發生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變更,要求廠商將商品全部回收並改正,執行上恐成本過鉅且窒礙難行,新法因此增訂若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有變更,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不變更標示,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變更,例如於公司官網或新聞媒體公告等方式。

5. 增列販賣場所以外之檢查場所並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第14條、第15條)

為強化執法,新法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之規定。同時為因應網路購物興起,新法亦將網購平台之業者納入規範,增訂商品於網際網路販賣時,平臺業者有提供商品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之義務,違反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6. 修正處罰機制,違法情節重大或對身體健康有立即危害,得不通知改正逕予處罰(第16條至第18條)

現行法下對於查獲不符商品標示法規定之案件,地方主管機關均須先通知廠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始得處以罰鍰,造成部分業者不主動遵守法規,待被查獲時才改正。新法規定若違反商品標示法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地方主管機關得直接予以處罰,並令限期改正。

新修正之「商品標示法」將於2023年5月18日起實施,經濟部預計將陸續訂定相關子法,請業者特別注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