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品标示法修正

2022.06

黄郁婷、郭彦含

为因应近年来商业快速变迁及信息科技蓬勃发展,「商品标示法」修正案于今(2022)年5月3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5月18日经总统公布,修正重点说明如下:

1. 经公告之特定商品免依商品标示法标示(第4条):

目前,除有专法另为规定之特殊商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外,其他一般商品,如衣服、鞋袜、3C、玩具等商品,皆应依商品标示法之规定进行标示。考虑部分商品因商品特性及实务惯例(例如,金饰、书籍等),难以一概要求依商品标示法规定标示,新法授权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得衡量消费者权益、交易习惯及商品特性,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商品标示法标示,而回归该特定商品之交易习惯或商业实务标示方式标示。

2. 明定标示义务人(第5条):

商品标示之义务人,除国内制造商品之「制造商」及国外进口商品之「进口商」外,新法明订委托制造之「委制商」及大量购入后分装出售之「分装商」,亦为标示义务人。

3. 调整商品标示之方式

(1) 经公告之商品得实行电子标示方式(第10条)

现行商品标示原则上应直接标示于商品本体、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因应科技发展,新法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特定类别商品得实行电子标示方式,例如标示二维条形码或 QR Code等方式。

(2) 制造日期得标示「年月」或「年周」(第6条)

有关现行商品标示中的「制造日期」如何标示,过去经济部系透过函令解释,若为「无时效性」商品,得仅标示「年、月」,并推定该年月之第一日为「制造日期」,若为「有时效性」商品,则应标示「年、月、日」。新法则参考国际上标示方式,明订制造日期得标示为「年月」或「年周」,而采「年周」标示者,应以文字说明使消费者知悉。

(3) 部分项目得以国际通用文字、符号或仅以外文标示(第11条)

有关商品标示之语言,现行法要求原则上应以中文标示,新法则放宽除商品名称及国内厂商之名称、地址及服务电话外,其他法定应标示事项得以国际通用文字或符号标示,例如:「公分」得标示为「cm」;或以数学符号「±」标示数量之许可差。另外,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亦得公告特定标示事项得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标示。

4. 增订已流通进入市场之商品,其厂商信息变更之后续处理方式(第6条第3项)

考虑商品于上市贩卖后,如发生厂商名称、地址或电话变更,要求厂商将商品全部回收并改正,执行上恐成本过巨且窒碍难行,新法因此增订若国内厂商相关信息于标示后有变更,已流通进入市场之商品,得不变更标示,而以消费者可随时知悉之方式公开变更,例如于公司官网或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

5. 增列贩卖场所以外之检查场所并将网络商品贩卖平台纳入规范(第14条、第15条)

为强化执法,新法增订地方主管机关得至制造商、委制商、进口商、分装商或其他商品制造、存放或分装之场所检查之规定。同时为因应网络购物兴起,新法亦将网购平台之业者纳入规范,增订商品于因特网贩卖时,平台业者有提供商品刊登者、供货者或贩卖业者相关资料之义务,违反者得按次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 修正处罚机制,违法情节重大或对身体健康有立即危害,得不通知改正径予处罚(第16条至第18条)

现行法下对于查获不符商品标示法规定之案件,地方主管机关均须先通知厂商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始得处以罚款,造成部分业者不主动遵守法规,待被查获时才改正。新法规定若违反商品标示法情节重大或该商品对身体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地方主管机关得直接予以处罚,并令限期改正。

新修正之「商品标示法」将于2023年5月18日起实施,经济部预计将陆续订定相关子法,请业者特别注意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