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因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标 意图仿袭而以近似之商标申请注册于类似商品 即禁止注册 不以有致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适用要件(台湾)

2018.5.24
蔡毓贞 律师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7年5月24日作成106年度行商诉字第149号行政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商标申请人因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标,意图仿袭而以近似之商标申请注册于类似商品,即禁止注册,不以有致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适用要件。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针对「Dermaheal」商标申请注册,经参加人提起异议,被告审查后认定系争商标有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规定之适用,故以原处分撤销系争商标之注册,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按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规定,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者,不得注册。本号判决指出,本款规定旨在避免剽窃他人创用之商标而抢先注册,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而赋予先使用商标者遭他人抢先注册其商标时之权利救济机会。

本号判决综合审酌参加人有先使用据以异议商标、两商标图样成立高度近似性、两商标指定或使用之商品同一或类似、原告与参加人间具业务往来关系而知悉据以异议商标、系争商标意图仿袭攀附据以异议商标等事实,认定原告知悉先使用之据以异议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以高度近似于据以异议商标之图样作为系争商标之图样,指定使用于同一或类似之服务抢先申请注册,系争商标之注册自有违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规定。

原告虽主张据以异议商标于我国未有商品贩卖,应不致造成与系争商标商品有混淆误认之虞,然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之规范意旨,系在保护商标先使用人之正当利益,倘商标申请人因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标,意图仿袭而以近似之商标申请注册于类似商品,即有本款规定之适用,而不以有致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适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