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7起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三批)(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2021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的內容包括刑事案件罪與非罪的區分,例如詐騙案件,逃稅案件,亦包括民事智慧財產權類案件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亦包括訴訟保全案件超標查封以及錯誤執行的國家賠償的案件,從多個方面就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產權和合法權益進行了整理,對人民法院審理同類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案將對其中兩個案件作簡要介紹。

一、法院錯誤執行賠償案

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申請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賠償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審的首例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在該案件中,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查封了某市輪胎廠的6宗土地,之後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取得勝訴判決並進行執行。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解除了被執行人名下的3宗土地的查封,相關查封財產的出讓款被償還職工內債、職工集資、醫藥費、普通債務等,但沒有給付某某投資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審後認為,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解封行為屬於執行行為,其為配合政府部門出讓涉案土地,可以解除對涉案土地的查封,但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讓款並依法予以分配,致使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債權未受任何清償,損害了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在被執行人實際上已經徹底喪失清償能力,該錯誤執行行為也已被證實給某某投資有限公司造成了無法通過其他管道挽回的實際損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相應國家賠償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組織雙方進行協商,當庭達成賠償協定,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相應國家賠償。在此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終結並不是國家賠償程式啟動的絕對標準。在人民法院執行行為長期無任何進展、也不可能再有進展,被執行人實際上已經徹底喪失清償能力,申請執行人等已因錯誤執行行為遭受無法挽回的損失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由此,本案中權益受到損害的申請執行人因此獲得了相應的國家賠償。

二、詐騙案

趙某利詐騙案中,當事人就是否付清貨款發生爭議,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涉嫌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一審法院認為,有關證據不能證明趙某利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及實施了詐騙行為,判決宣告趙某利無罪。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二審法院認為,趙某利從某冷軋板公司騙取冷軋板的事實成立,判決趙某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趙某利在與某冷軋板公司交易過程中,主觀上無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也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宣告趙某利無罪,依法返還已執行的罰金。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分析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認為刑事詐騙與經濟糾紛的實質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通過虛假事實來騙取他人財物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於市場經濟中的正常商業糾紛,如果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可以獲得司法救濟,就應當讓當事人雙方通過民事訴訟中平等的舉證、質證、辯論來實現權利、平衡利益,而不應動用刑罰這一最後救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