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2021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的内容包括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区分,例如诈骗案件,逃税案件,亦包括民事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亦包括诉讼保全案件超标查封以及错误执行的国家赔偿的案件,从多个方面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产权和合法权益进行了整理,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将对其中两个案件作简要介绍。

一、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在该案件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某市轮胎厂的6宗土地,之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胜诉判决并进行执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解除了被执行人名下的3宗土地的查封,相关查封财产的出让款被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后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解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其为配合政府部门出让涉案土地,可以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但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损害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彻底丧失清偿能力,该错误执行行为也已被证实给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造成了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挽回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相应国家赔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当庭达成赔偿协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相应国家赔偿。在此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终结并不是国家赔偿程序启动的绝对标准。在人民法院执行行为长期无任何进展、也不可能再有进展,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彻底丧失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等已因错误执行行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由此,本案中权益受到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因此获得了相应的国家赔偿。

二、诈骗案

赵某利诈骗案中,当事人就是否付清货款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审法院认为,有关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利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诈骗行为,判决宣告赵某利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利从某冷轧板公司骗取冷轧板的事实成立,判决赵某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赵某利在与某冷轧板公司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宣告赵某利无罪,依法返还已执行的罚金。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分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认为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