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1年6月17日,為進一步依法嚴厲懲治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對其上下游關聯犯罪實行全鏈條、全方位打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的突出問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下稱本意見)。重要具體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犯罪地和併案審理的情況

(一) 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地包括:(1)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2)用於犯罪活動的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開立地、銷售地、轉移地、藏匿地;(3)用於犯罪活動的信用卡的開立地、銷售地、轉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資金交易對手資金交付和匯出地;(4)用於犯罪活動的銀行帳戶、非銀行支付帳戶的開立地、銷售地、使用地以及資金交易對手資金交付和匯出地;(5)用於犯罪活動的即時通訊資訊、廣告推廣資訊的發送地、接受地、到達地;(6)用於犯罪活動的“貓池”(Modem Pool)、GOIP設備、多卡寶等硬體設備的銷售地、入網地、藏匿地;(7)用於犯罪活動的互聯網帳號的銷售地、登錄地。

(二) 以下情況應當認定為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可以併案審理:(1)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術支援等幫助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層級犯罪鏈條的;(2)利用同一網站、通訊群組、資金帳戶、作案窩點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

二、明確規定相關電信網路詐騙行為涉及的犯罪情形:

(一) 詐騙罪的「其他嚴重情節」: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夥,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

(二)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無正當理由持有他人的單位結算卡的。

(三)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具有資訊發佈、即時通訊、支付結算等功能的互聯網帳號密碼、個人生物識別資訊,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

(四) 偽造身份證件罪的「偽造身份證件行為」:在網上註冊辦理手機卡、信用卡、銀行帳戶、非銀行支付帳戶時,為通過網上認證,使用他人身份證件資訊並替換他人身份證件相片。

(五)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手機卡、信用卡、銀行帳戶、非銀行支付帳戶,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

(六)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遊戲點卡、遊戲裝備等經銷商,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

(七)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路支付介面等,説明他人轉帳、套現、取現的;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遊戲點卡、遊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的;或者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若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