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的決定(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21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2018年8月10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作出修改,《決定》自2021年4月22日起實施。

《決定》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轄範圍。在管轄的民事糾紛方面,新增了包括儲蓄存款合同、銀行結算合同糾紛。在管轄的金融業務糾紛方面,涵蓋了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准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同時,還新增了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決定》規定境內投資者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或者期貨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境內個人或者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決定》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範圍。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對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決定》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執行案件管轄範圍。《決定》第九條規定,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覆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上訴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