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如下:

一、食品進口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佈的暫予適用的相關標準要求。

(一)合格評定

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合格評定。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包括: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境外生產企業註冊、進出口商備案和合格保證、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隨附合格證明檢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進口和銷售記錄檢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海關總署可以對境外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開展評估和審查,並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

(二)註冊與備案

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註冊管理,並公佈獲得註冊的企業名單。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簡稱“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海關總署備案。食品進口商應當向其住所地海關備案。

(三)不合格進口食品處理

進口食品經海關合格評定合格的,准予進口。進口食品經海關合格評定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專案不合格的,由海關書面通知食品進口商,責令其銷毀或者退運;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經技術處理符合合格評定要求的,方准進口。相關進口食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食品進口商銷毀或者退運。

(四)食品進口風險評估

境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導致中國境內食品安全隱患,或者海關實施進口食品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不合格進口食品,或者發現其他食品安全問題的,海關總署和經授權的直屬海關可以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相關進口食品實施提高監督抽檢比例等控制措施。出現法定嚴重情形的,海關總署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可以對相關食品採取暫停或者禁止進口的控制措施。進口食品安全風險已降低到可控水準時,海關總署和經授權的直屬海關可以解除相應控制措施。

二、食品出口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住所地海關備案,備案程式和要求由海關總署制定。

出口食品應當依法由產地海關實施檢驗檢疫。出口食品經海關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符合要求的,由海關出具證書,准予出口。出口食品經海關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不符合要求的,由海關書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關出口食品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經技術處理合格後方准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食品因安全問題被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通報的,海關總署應當組織開展核查,並根據需要實施調整監督抽檢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關提交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機構的註冊推薦等控制措施。

三、監督管理

境內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疫病可能影響到進出口食品安全的,或者在進出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直屬海關應當及時上報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根據情況進行風險預警,在海關系統內發佈風險警示通報,並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必要時向消費者發佈風險警示通告。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中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評估後認為存在不可控風險的,海關總署可以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直接在海關系統內發佈風險預警通報或者向消費者發佈風險預警通告,並採取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