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2018年8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出修改,《决定》自2021年4月22日起实施。

《决定》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在管辖的民事纠纷方面,新增了包括储蓄存款合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在管辖的金融业务纠纷方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新增了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决定》规定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决定》增加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决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执行案件管辖范围。《决定》第九条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