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应协助虚拟资产平台保护用户权益(台湾)

2023.05

刘昱劭

金管会在2023年3月底发布新闻稿,将依洗钱防制法之规定订定「管理虚拟资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VASP)指导原则」,内容包括「VASP有关资讯揭露、商品上下架审查程序、客户与平台业者资产分离保管、交易之公正与透明度、洗钱防制、客户(消费者)权益保护、资讯安全、营运系统与冷热钱包管理及机构查核等面向」。

按其新闻稿所述,上开政策是为了因应「国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陆续发生不法情事」,将「参考国际监理趋势,以循序渐进方式强化国内虚拟资产平台对客户之权益保护」。另据报载,金管会黄天牧主委面对立委质询,明白表示暂不修法,短期内仍将透过业者自律规范及既有的洗钱防制法管理虚拟资产平台,银行局官员更表示将于九月份提出主管机关纳管的规定,并非只有业者自律规范。

惟按金管会上述规划做法,消费者权益在短期内恐怕仍然无法被有效保护。

以虚拟资产平台使用者即消费者而言,重中之重是存放在虚拟资产平台的虚拟资产不会被平台挪用,且平台如果倒闭,自己的虚拟资产可以迅速、完整地取回,而不是成为对虚拟资产平台债权的一部份,以致得历经漫长破产程序,更注定只能按比例分配到残羹剩饭。但要达到用户虚拟资产可以迅速完整取回的目标并非易事,原则上必须运用信托法制,相关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与平台业者间成立信托关系,平台就用户虚拟资产必须以信托财产独立设帐管理,而且要有信托公示机制,才足以对抗平台的债权人。

金管会的指导原则虽然有「客户与平台业者资产分离保管」等语,貌似为了达成上述目标而订定,但在金管会目前立场下,使用者权益之保障恐怕遥不可及:

第一,用户与虚拟资产平台就用户虚拟资产成立信托关系,需要修订使用者条款以纳入信托条款。本于依法行政原则,要强制虚拟资产平台业者遵照办理,必须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由消保法之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以制定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方式处理。而订定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原则上须按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公告草案、征求意见等程序,非可速成。

第二,金管会新闻稿仅称自己奉行政院指定担任「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之「洗钱防制主管机关」,除此之外,金管会是否也是虚拟资产平台就洗钱防制法以外法规(例如消费者保护法)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并不明确。金管会实应主动厘清自己也是虚拟资产平台关于消保法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并尽速着手研议虚拟资产平台之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

第三,即便用户与虚拟资产平台间已透过使用者条款成立信托关系,仍需平台就用户资产按照信托财产方式管理,包括独立设帐管理,并建立信托财产之公示机制,才能有效对抗第三方债权人。但虚拟资产并非金钱,亦非有形之动产、不动产,虚拟货币之独立设帐管理应采取何形式记录?如何验证?均无前例可循,有待研议确定。尤其,虚拟资产受平台占有且为信托财产之事实,应采如何之公示方法表现?可否透过区块浏览器及分析平台(block explorer)达到公示效果?哪个区块链的哪些区块浏览器及分析平台有足够公信力?以上问题既需符合法制,又涉专业技术,若无主管机关与业界专家共同检讨确定,否则会漏洞百出。

第四,实务上虚拟资产平台均无信托业资格。但依信托业法规定,非信托业不得办理不特定多数人委托之信托业务。如果虚拟资产平台就不特定多数人之虚拟资产担任信托受托人之角色,有无违反信托业法之风险?参考不动产开发实务,建经公司非信托业,亦常担任不动产受托人的角色,因此招致违法批评。金管会过往函释就此不愿直接回答、推给司法机关认定。但如虚拟资产平台表示由于有违反信托业法风险,故碍难就用户资产成立信托关系,相关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也因此不应将信托条款纳入,试问应如何处理?显然,金管会不能再推托,而应设法厘清此法律问题,让虚拟资产平台可以透过信托法制保护用户虚拟资产,又不至于有违法风险。

以上举例说明,要利用信托法制达到实际保护用户虚拟资产的目的,非金管会「指导」平台要资产分离保管就可以达成,许多具体环节还涉及法规订定、机关函释等公权力行使,此均非业者自律规范所能置喙。如果金管会没有更积极的作为,可以预见,九月份出炉的不管是规定还是规范,都还是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原刊载于风传媒 https://www.storm.mg/article/4793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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