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球电台相关法令动态(台湾)

2023.05

洪堃哲、颜伯轩

为配合行政院对无线电频率供应计画之修正,并因应国际卫星系统业者正积极布建卫星通信网路、及卫星通信技术应用载具之多样化发展等时势,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于今年(2023年)3月22日发布通传基础字第11265002000号命令,对其依据电信管理法授权所订定之「卫星地球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进行修正,期使卫星地球电台之建设与监理法遵得与时并进。

本次修正之重心,系基于监理一致性将「天线直径三公尺以下之卫星地球电台」纳入管理:

1. 依原条文规定,设置者申请设置供用户使用之卫星地球电台,天线直径小于三公尺者,可免申请频率指配、设置核准证明、电台审验及电台执照,仅需依规定办理登录;然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考量公众电信网路设置者现阶段已采用天线直径三公尺以下之卫星地球电台作为卫星通信网路之主控站或闸道器,为保持监理之一致性,认为仍须将其纳入审验机制;办法修正后,天线直径小于三公尺者仍采低度管理,免取得设置核准证明及电台执照,惟在办理登录时必须检具「其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型式认证审验合格」之证明。(办法第三条)

2. 依原条文规定,卫星地球电台符合特定情况者,得采远端控制,惟明文将天线直径三公尺以下者排除于适用范围;基于同上述第点之考量,本次修正则将天线直径三公尺以下者一并纳入适用。(办法第十一条)

3. 已办理登录之天线直径小于三公尺之非供用户使用卫星地球电台,设置者应于办法修正发布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电台执照;过去依电信法取得电台执照之卫星地球电台,除天线直径三公尺以下供用户使用者外,设置者则应于电台执照期间届满前三个月起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电台执照。(办法第十六条)

4. 此外,本次修正亦明定卫星地球电台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输入及申报作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办法第十三条)

另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修正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随于3月24日公告「卫星地球电台设备技术规范(草案)」,其中就频率稳定度(FrequencyTolerance)、有效等向辐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电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等项目,均订有测试条件与合格标准,供卫星地球电台设备之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于办理型式认证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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