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應協助虛擬資產平台保護用戶權益(臺灣)

2023.05

劉昱劭

金管會在2023年3月底發布新聞稿,將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訂定「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內容包括「VASP有關資訊揭露、商品上下架審查程序、客戶與平台業者資產分離保管、交易之公正與透明度、洗錢防制、客戶(消費者)權益保護、資訊安全、營運系統與冷熱錢包管理及機構查核等面向」。

按其新聞稿所述,上開政策是為了因應「國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陸續發生不法情事」,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另據報載,金管會黃天牧主委面對立委質詢,明白表示暫不修法,短期內仍將透過業者自律規範及既有的洗錢防制法管理虛擬資產平台,銀行局官員更表示將於九月份提出主管機關納管的規定,並非只有業者自律規範。

惟按金管會上述規劃做法,消費者權益在短期內恐怕仍然無法被有效保護。

以虛擬資產平台使用者即消費者而言,重中之重是存放在虛擬資產平台的虛擬資產不會被平台挪用,且平台如果倒閉,自己的虛擬資產可以迅速、完整地取回,而不是成為對虛擬資產平台債權的一部份,以致得歷經漫長破產程序,更注定只能按比例分配到殘羹剩飯。但要達到用戶虛擬資產可以迅速完整取回的目標並非易事,原則上必須運用信託法制,相關必要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用戶與平台業者間成立信託關係,平台就用戶虛擬資產必須以信託財產獨立設帳管理,而且要有信託公示機制,才足以對抗平台的債權人。

金管會的指導原則雖然有「客戶與平台業者資產分離保管」等語,貌似為了達成上述目標而訂定,但在金管會目前立場下,使用者權益之保障恐怕遙不可及:

第一,用戶與虛擬資產平台就用戶虛擬資產成立信託關係,需要修訂使用者條款以納入信託條款。本於依法行政原則,要強制虛擬資產平台業者遵照辦理,必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由消保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制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方式處理。而訂定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原則上須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公告草案、徵求意見等程序,非可速成。

第二,金管會新聞稿僅稱自己奉行政院指定擔任「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除此之外,金管會是否也是虛擬資產平台就洗錢防制法以外法規(例如消費者保護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不明確。金管會實應主動釐清自己也是虛擬資產平台關於消保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儘速著手研議虛擬資產平台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第三,即便用戶與虛擬資產平台間已透過使用者條款成立信託關係,仍需平台就用戶資產按照信託財產方式管理,包括獨立設帳管理,並建立信託財產之公示機制,才能有效對抗第三方債權人。但虛擬資產並非金錢,亦非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虛擬貨幣之獨立設帳管理應採取何形式記錄?如何驗證?均無前例可循,有待研議確定。尤其,虛擬資產受平台占有且為信託財產之事實,應採如何之公示方法表現?可否透過區塊瀏覽器及分析平台(block explorer)達到公示效果?哪個區塊鏈的哪些區塊瀏覽器及分析平台有足夠公信力?以上問題既需符合法制,又涉專業技術,若無主管機關與業界專家共同檢討確定,否則會漏洞百出。

第四,實務上虛擬資產平台均無信託業資格。但依信託業法規定,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之信託業務。如果虛擬資產平台就不特定多數人之虛擬資產擔任信託受託人之角色,有無違反信託業法之風險?參考不動產開發實務,建經公司非信託業,亦常擔任不動產受託人的角色,因此招致違法批評。金管會過往函釋就此不願直接回答、推給司法機關認定。但如虛擬資產平台表示由於有違反信託業法風險,故礙難就用戶資產成立信託關係,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也因此不應將信託條款納入,試問應如何處理?顯然,金管會不能再推託,而應設法釐清此法律問題,讓虛擬資產平台可以透過信託法制保護用戶虛擬資產,又不至於有違法風險。

以上舉例說明,要利用信託法制達到實際保護用戶虛擬資產的目的,非金管會「指導」平台要資產分離保管就可以達成,許多具體環節還涉及法規訂定、機關函釋等公權力行使,此均非業者自律規範所能置喙。如果金管會沒有更積極的作為,可以預見,九月份出爐的不管是規定還是規範,都還是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

(本文原刊載於風傳媒 https://www.storm.mg/article/4793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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