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系列文章(一) ─ 商业秘密的法律认定(中国大陆)

2023.05

张凯旋、黄郁婷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业秘密可以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优势。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而言十分重要,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又是重中之重。在谈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时,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进而确定需要保护的范围、可采取的保护措施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价值性,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本文将对商业秘密的这三个要件进行解析。

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3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从该司法解释的条文表述及相关案例来看,不为公众所知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时间要素:不为公众所知悉考量的时间点应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2)公众: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应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而非一般的公众;(3)不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以下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法院可综合考虑鉴定意见以及通过观察相关产品从而获取技术信息的难易程度,依法认定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如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港东科技公司与瑞岸科技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中,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具有一定的技术复杂性和隐蔽性,经鉴定,该技术信息未通过其他文献资料予以公开。相关公众仅从产品外观进行外部观察和非破坏性拆解,无法获得相关的技术信息,从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获知技术信息仍需大量技术测试和参数分析,不属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情形。”

二、价值性: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

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7条、第2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应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商业价值的多少具体可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法院一般会依社会一般常识或行业特点等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性,如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案件中认为,“涉案技术信息是倍通数据为了向医药企业提供技术支持,针对该特定目的和行业要求而开发的计算机程序及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对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能够降低工作成本,缩短工作时间,增强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虽然该技术尚未投入市场应用,但是从该技术的开发目的、技术功能、投入成本等方面来看,其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中认为,“根据石油化工行业特点,瑞昌公司必须通过业务人员搜集信息、跟进维护,了解客户的交易习惯、价格承担能力、质量要求、竞争对手情况,以便在同行业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更容易获得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创造更多经济利益。因此,32家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瑞昌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价值性。”

三、保密性: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采取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对于“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应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2]认为,“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审查可以参考以下因素:(1)有效性:原告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要与被保密的客体相适应,以他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或不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为标准;(2)可识别性: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足以使相对人意识到该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3)适当性:保密措施应当与该信息自身需要采取何种程度的保密措施即可达到保密要求相适应。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判别。通常情况下,适当性原则并非要求保密措施万无一失。”

同时,《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6条也列举了一些比较具体有效的保密措施,企业可予以参照:“(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4)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7)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以上是商业秘密法律认定上的几个基本要件解析,企业可按照上述的基本原则对自己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止如此,本所后续也将有更多文章关注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持续关注。

[1] 见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10月22日发布,来源: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40982.shtml
[2] 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2021年4月16日发布,来源: http://jsfy.gov.cn/article/87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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