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23.04

张凯旋、黄郁婷

2023年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线上口头审理的效力

《办法》所指线上口头审理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决中,通过互联网在线的方式完成行政裁决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案件线上口头审理与线下口头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线上口头审理的适用范围

可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情况:(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四)其他适宜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行政裁决案件。

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情况:(一)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或者不具备参与线上口头审理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二)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三)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符合前述第(一)项情形的当事人参加线下口头审理,其他当事人可以继续参加线上口头审理。

线上口头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口头审理,已完成的线上口头审理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三、线上口头审理的相关程序要求

线上口头审理应当在口头审理至少5个工作日前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线上口头审理的具体时间、程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已通知的线上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无客观原因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权利。线上口头审理可开展线上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举证、质证等程序,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可安排线下核对、查验。

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线上口头审理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数据信息。

四、地方专利部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参照适用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可以参照适用《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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